山东农业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

发布者:档案馆发布时间:2020-12-04浏览次数:155

一、档案鉴定工作应由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,档案馆和业务部门人员为成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,对保管期限满的案卷应及时组织鉴定,决定存毁。

二、档案鉴定小组应根据档案的历史价值、使用价值及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。

三、档案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密级与内容进行鉴定,确定档案公开与利用范围。

四、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,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经过个人初鉴、集体审查、领导批准等程序,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意见,分别登记造册。

五、销毁档案时,须有2人以上经销,1人监销,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监销人员要根据档案销毁清册,认真核对档案材料,确认无误后,在指定地点销毁完毕后,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。档案销毁清册存入档案全宗卷,长期保存。

六、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,除在指定场所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,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。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,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、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。

七、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》。